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617号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西汜水村。
法定代表人:顾建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赞捧,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环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东首大东钢管城A2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陶孟国。
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环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由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60万元变更为1万元。
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丘市天赢机床附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