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26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陶老乡四龙百盛超市,住所地临泉县陶老乡陶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67。
经营者:谢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英,该超市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临泉县陶老乡四龙百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泉县陶老乡四龙百盛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