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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陈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刑终895号
案件名称原审被告人陈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刑终895号原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男,1983年12月21日生,个体经营户,现住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2012年8月13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辩护人:郁旸,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苏86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明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现上诉人陈明自愿请求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明撤回上诉。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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