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588号 原告: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10层1002A。
法定代表人:赵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文,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莲,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优科斯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城工业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晋江市康乐乳胶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办事处赖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紫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523栋8楼807。
法定代表人: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优科斯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康乐乳胶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紫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