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79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高新区旭龙好又多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王因街道黄王路北王因派出所东500米的好又多购物广场。
经营者:陈旭龙。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高新区旭龙好又多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