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43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汪记食杂店。
经营者:汪世琴。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中心家具城下面。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贵阳花溪汪记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