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42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晨发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亿隆装饰建材城1栋1-1-07号。
经营者:刘鹃。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花溪晨发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