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3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梅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剑霞,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吴剑霞侄女,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剑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