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1077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银桥市场田爱军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南京市应天大街588号银桥市场二楼北区34号。
责任人:田爱军。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银桥市场田爱军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银桥市场田爱军百货批发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