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124号申请人:浙江杰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5幢A座1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M。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松,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上晖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望成路玉翠新村A区158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8。
经营者:吴灿彬。
被申请人:吴灿涛,男,汉族,1996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上晖化妆品商行、吴灿涛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620元申请人已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