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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美如家精品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5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美如家精品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美如家精品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民初136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美如家精品酒店,住所地科尔沁区建国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江涛,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美如家精品酒店,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瑞山,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路美如家精品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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