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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547号原告: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三堡村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郭凡成,董事长。

被告: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比德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天津市成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审 判 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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