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0000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婷,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当家超市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方慧敏。
被告:上海惠当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灵山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方慧敏。
被告:上海遨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凯。
被告:刘元,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当家超市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被告上海惠当家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遨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刘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