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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向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程向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程向锋;程高锋;蔡盼雷;王伟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3号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向锋,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第三人:程高锋,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第三人:蔡盼雷,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第三人:王伟,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程向锋及3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向锋、第三人程高锋、蔡盼雷、王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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