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23号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向锋,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第三人:程高锋,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第三人:蔡盼雷,男,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第三人:王伟,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程向锋及3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向锋、第三人程高锋、蔡盼雷、王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