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7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元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万山路北段2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元丰实业有限公司针织百货商店,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城关镇万山路北段。
负责人:翟松岭。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荥阳市元丰实业有限公司、荥阳市元丰实业有限公司针织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