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7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钰琪烟酒百货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860号和生公寓小区大门北侧。
经营者:郭金桂,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钰琪烟酒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