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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县安沙镇恒邦通讯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283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县安沙镇恒邦通讯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县安沙镇恒邦通讯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8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安沙镇恒邦通讯行,经营场所:长沙县。

经营者:陈兰。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负责人:刘文兵。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安沙镇恒邦通讯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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