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40号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朱子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皓,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怡欣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80号1层附260、261、262号。
法定代表人:陈和淑。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怡欣阁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