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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郝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705民初7077号之一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郝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郝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7077号之一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晶,女,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小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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