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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深圳市嘉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764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深圳市嘉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深圳市嘉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64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1079号展滔科技大厦C座1304室。

法定代表人:肖琴。

被告:深圳市恒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1079号展滔科技大厦C座1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刚。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嘉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6××××.5,名称:折叠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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