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焦成虎、焦义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新4003刑初143号
案件名称焦成虎、焦义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焦成虎;焦义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新400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成虎,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

被告人焦义虎,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起诉书、奎检公诉刑变诉[2019]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焦成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焦义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奎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尚芳、郭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被告人焦义虎将制作假酒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焦成虎,焦成虎学会后单独或伙同焦义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义虎向他人传授制作假酒的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均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焦成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焦义虎对起诉书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其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焦成虎在看自己做假酒之前就已经会制作假酒了,其没有传播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焦义虎将制作假酒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焦成虎,焦成虎学会后,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多次单独或伙同焦义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从中获利。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9月,被告人焦成虎在乌鲁木齐制作伊犁大老窖假酒100件,伊犁小老窖假酒30件,销售后违法所得60,000元人民币(下同)。

2.2017年9月,被告人焦成虎在乌鲁木齐制作五粮液假酒20件,销售后违法所得13,00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焦成虎伙同焦义虎在乌鲁木齐制作伊犁小老窖假酒140件,销售给伊宁市万品汇商行闫某,违法所得26,400元。

4.2018年11月,被告人焦成虎伙同焦义虎在乌鲁木齐制作伊犁小老窖,销售给奎屯安某1、品富烟酒等商行,违法所得16,000元。

5.2018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假酒作坊内依法搜查出尚未销售的伊犁小老窖假酒50件,在焦成虎位于奎屯市锦绣江南漫华商行搜查出伊犁小老窖假酒8件、伊犁大老窖假酒2件,非法经营数额11,400元。

查扣尖庄酒72瓶,可制作伊犁小老窖假酒36件,非法经营数额6840元。

综上,被告人焦成虎违法所得共计115,400元;

被告人焦义虎违法所得共计42,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焦成虎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焦义虎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的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未追缴,二被告人也未主动退缴。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一、物证假酒包装盒、酒瓶、尖庄、散酒、灌装工具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扣相关假酒及制作假酒的工具等。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由公安民警在办案中发现,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侦查。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多处搜查出各类白酒瓶的时间、地点,酒瓶的种类、数量,并对搜查物品进行了扣押。

3.指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焦义虎对位于××区平房内指认自己制造假酒的一系列的工具及制作的假酒的成品。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本案涉案物品扣押各类酒品的种类及数量。

5.户籍信息,证实焦成虎出生于1983年9月4日、焦义虎出生于1991年1月6日,均已达完成刑事责任年龄。

6.微信转账截图,证实闫某从焦成虎购买假冒的小老窖140件,给焦成虎通过微信转账26,400元及给货车司机魏某支付的运费。

7.价格证明,证实小老窖每瓶68元,大老窖每瓶118元,飞天茅台每瓶1499元,国窖1573每瓶969元,五粮液每瓶1099元。

8.焦义虎、焦成虎违法犯罪情况,证实焦义虎于2011年5月20日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羁押在兵团十二师看守所、焦成虎于2011年5月20日、2013年10月29日因销售伪劣产品案被羁押在兵团十二师看守所。

9.2019年9月27日的情况说明,证实奎屯市公安局扣押物品中18个散酒桶是空桶。

10.2019年10月24日焦成虎的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焦成虎对72瓶尖庄可以勾兑36件小老窖没有异议。

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安某1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从其商行搜查出小老窖假酒2箱,单个小老窖三瓶,海之蓝三瓶,都是假酒,是其在2018年9月从锦绣江南一楼烟酒行购买的,还从锦绣江南进了国窖1573一箱,天之蓝1箱,梦之蓝1箱,茅台1箱,五粮液1箱。

辨认笔录,证实通过其辨认,在奎屯市锦绣江南卖给其假酒的男子是焦成虎。

2.证人安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奎屯市开了一家一醉坊烟酒商行,其弟弟安某1给其一箱假小老窖,一箱假的大老窖,假的小老窖卖光了,大老窖被扣押了。

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安某1是夫妻关系,其知道店里有假烟假酒,都是丈夫安某1进货,其不知道从哪进的货。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奎屯市开了一家鑫润德鑫豪烟酒商行,2018年10月有一个男子来推销假酒,其就购买了2瓶假的五粮液,每瓶1000元购买。

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奎屯市康乐园小区开了一家南门品福烟酒商行,2018年6月,其从锦绣江南酒店购买了假的伊犁老窖8件,茅台2瓶,五粮液1件,天之蓝1件,海之蓝1件,国窖2件,后未售完的假酒被公安机关扣押。

辨认笔录,经洪某辨认在奎屯市锦绣江南卖给其假酒的男子是焦成虎6.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伊宁市上海城开设五粮液烟酒店,2018年11月16日向被告人焦成虎支付11,400元购买60件小老窖,每箱190元,11月20日向焦成虎支付15,000元,向焦成虎购买80件小老窖。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焦成虎是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6日知道焦成虎和焦义虎在乌鲁木齐制作假酒,11月23日晚上焦成虎拉回来17箱假酒。

8.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从2017年四月开始帮焦成虎拉假酒,每次10件、15件不等,发往和田、喀什、奎屯等地,2018年4月知道焦成虎制作假酒,拉运过12次左右,每次15件左右,还帮焦成虎到米泉拉过酒瓶,拉过纸箱等物品。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家中有洗瓶子工具和大量的茅台、五粮液空瓶子,主要是给制作假酒的人提供原料酒瓶子,酒瓶子有茅台、五粮液、大小老窖、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从2017年3月开始给一个微信号叫酒海观潮的男子卖了7万元的茅台、五粮液、大小老窖的酒瓶子,盈利3万元左右。

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2是夫妻关系,在两三年前,其和其丈夫李某2在乌市七道湾开废品收购站,收酒瓶子洗干净卖钱,后来搬迁到××区收酒瓶子卖给制作假酒的人。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焦成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2016年9月,焦成虎在乌鲁木齐租赁一处院子制作假酒,联系到某温州人制作假酒外包装,从米泉的一个村子购买各种酒瓶,然后在外面联系销售卖货,12月底其在奎屯市锦绣江南酒店一楼大厅开了家烟酒店售卖假酒。

②2016年9月、2017年9月、2018年10月,其分别制作的假酒的数量、内容,售出得利、市场价值。

③这些假酒卖的销路去向,分别卖给了奎屯市的几个烟酒店,伊宁市、和田的客户,剩下的都是乌鲁木齐的。

④这些假酒一共销售了10万元左右,市场价值50万元。

⑤其制作假酒的方法是焦义虎在制作假酒时在旁边看着学会的,剩余的原材料还可以制作360件小老窖,可获利68,400元。

2.被告人焦义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①其和焦成虎之间系兄弟关系,②2018年11月,其在乌鲁木齐焦成虎租的房子制作假的大老窖、小老窖,共制作了130件左右的伊犁老窖。

③2009年的时候,焦成虎说想自己看一下假酒是怎么做的,其就带着焦成虎在碱泉街的出租房内,边做边说,焦成虎站在旁边看,说明焦成虎制作假酒的方法是其教的。

五、补充侦查的证据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焦义虎自认将勾兑假酒的方法告诉了哥哥焦成虎,焦成虎自认弟弟焦义虎干活(制作假酒)时其在旁边一起干,干的久了就学会了。

六、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奎屯市公安局送检的6瓶贵州茅台酒、8瓶五粮液酒、伊力特酒、海之蓝、天之蓝、国窖1573、经典装国窖1573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七、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闫某对接收假酒地点伊宁市雪山冷冻果蔬保鲜公司、九鼎蔬菜批发市场进行了指认,对假酒存放地点伊宁市锐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了指认。

对销售假酒地点伊宁市万品汇商行进行了指认。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焦成虎假冒两种注册商标,违法所得115,400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焦义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42,400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焦义虎向他人传授制作假酒即生产伪劣产品的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成虎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焦义虎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焦义虎辩称焦成虎本来就会制作假酒,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构成该罪的意见,经查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焦义虎明知制作假酒的行为违法,2009年在乌鲁木齐市碱泉街出租房内,仍应焦成虎的请求,向其展示和讲述制作假酒的具体操作过程,使焦成虎学会了生产伪劣产品的方法,其行为已实际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且该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与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焦成虎、焦义虎因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品及制作假酒的工具等(未随案移送),应予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成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焦义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焦成虎违法所得115,400元,被告人焦义虎违法所得4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