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苏0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程瑞琪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东之晖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瑞琪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3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于2019年12月3日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支付了45864元。
现将该执行款中45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外864元汇至本院执行费账户。
至此,(2018)苏0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本案以和解执行方式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