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异200号 案外人:辛霞,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于宗亮,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淄博华岩耐火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磁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润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宗亮与被执行人淄博华岩耐火纤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即(2014)淄执字第67号一案中,案外人辛霞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辛霞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案外人辛霞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辛霞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