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58号原告:缪强,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石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文、刘国良,湖南甘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坦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17号楼8层36号。
法定代表人:郭草。
原告缪强、石磊与被告郑州坦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缪强、石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缪强、石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