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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化州市鉴江区金升五金批发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10民初5212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化州市鉴江区金升五金批发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化州市鉴江区金升五金批发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10民初5212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鉴江区金升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桔城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0J。

经营者:陈翠玉,女,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洋母帐锦富大厦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4。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告:刘斌,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鉴江区金升五金批发部、深圳铃松犍筑电器有限公司、刘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3975元,由原告承担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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