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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香莉办公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1006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丘市香莉办公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市香莉办公用品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0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香莉办公用品销售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大城埠市场1排31号。

经营者:韩长亭,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香莉办公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到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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