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84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学文,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
因本案于2019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安妮,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学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115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颜学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手提包273个,予以没收、销毁。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缝纫机1台、手机1部,予以没收、收缴。
被告人颜学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11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