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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横沥原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3民初4187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横沥原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东莞市横沥原帅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418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地址为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

法定代表人:奥托,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云,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原帅服装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东莞市横沥原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6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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