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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冰、李良清等与深圳佳成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040号
案件名称王晓冰、李良清等与深圳佳成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晓冰;李良清;深圳佳成亿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40号原告:王晓冰,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李良清,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佳成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雪玲。

原告王晓冰、李良清与被告深圳佳成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晓冰、李良清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冰、李良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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