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40号原告:王晓冰,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李良清,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佳成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任雪玲。
原告王晓冰、李良清与被告深圳佳成亿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王晓冰、李良清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冰、李良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