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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845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845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西北辰大厦3号楼24-26层。

法定代表人:郭洪赞。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前,男,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

法定代表人:李学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华,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市宏佳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王天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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