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55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兴县志志首饰店。
经营者:陈志南。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兴志志首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审 判 员 欧旭敏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曹钰婕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