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307民初2278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邦驰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厦社区早禾坑工业园1号工业园6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峰,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茵,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邦驰路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相关材料;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指出的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5、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人民币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