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灶君庙店。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灶君庙。
负责人:刘正喜。
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大道与九山路交叉口附近。
法定代表人:刘正喜,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月,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灶君庙店、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灶君庙店、辉县市金城量贩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