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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248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3层310-311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政,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柳清居小区内凯景铭座大厦3层315-318室。

法定代表人:孙金政,执行董事。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健康公司)、上诉人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生无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29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并由被上诉人富侨控股公司承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宜生无忧公司曾是涉案商标原注册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侨公司)的关联公司,开业庆典照片、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明已经获得相关许可,使用“富侨”有合法源由及权利来源,没有侵害被上诉人的商标权;

宜生无忧公司使用的“富侨足道”与涉案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亦未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

富侨健康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富侨控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富侨控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桥”“富侨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2.判令富侨健康公司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侨”等相同、近似字样及标识;3.判令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55000元以及维权支出45000元(含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3000元及其他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3月1日,重庆富侨公司注册成立,胡芝容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包括胡芝容、郭家荣、郭家富、郭家贵、叶元兰。

其中,郭家荣、郭家富、郭家贵系兄弟关系,胡芝容与郭家荣为夫妻关系,郭家富与叶元兰曾为夫妻关系。

2010年,重庆富侨公司发生股权变动,胡芝容、郭川华为股东,郭家荣、郭家富、郭家贵、叶元兰均不再持股。

2011年10月,富侨控股公司注册成立,胡芝容任法定代表人。

2002年11月7日,重庆富侨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保健、公共保健浴室、理疗、美容院、蒸汽浴室等。

2006年12月7日、2009年11月14日,重庆富侨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4类按摩、保健、理疗、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

2012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前述三件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富侨控股公司。

现三件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04年、2007年、2010年,重庆富侨公司的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三次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2014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富侨控股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5日,公证人员及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标有“富侨足道”的场所,在该场所内预定消费项目一个,支付人民币188元,取得POS机签购单一张、订位卡一张及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并对场所进行拍照等。

签购单上载明商户名称为富侨健康公司,发票由北京郭氏富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照片显示该场所门头招牌、楼梯、价目表、项目手册、定位卡上均使用了“富侨足道”标识。

2018年2月,大众点评网中有名为“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的店铺信息,网友点评357条。

富侨控股公司据此主张二被告侵权规模大,非法获利情节严重。

为证明二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可预估损失巨大,富侨控股公司提交了重庆富侨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游天军(乙方)、王振东(乙方)分别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书》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述合同载明,甲方许可乙方在第42类按摩服务上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许可性质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费为20万元,许可使用期限为伍年。

查,2004年2月,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叶元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包括叶元美、尹启开、郭金全。

2005年,肖雯入股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

2007年,叶元美、尹启开将其持有的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009年,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肖雯,同时授权肖雯对富侨和家富富侨品牌在北京地区的永久使用权。

2014年,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郭氏富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5月,再次更名为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

宜生无忧公司为证明其有权使用“富侨”品牌,提出两点理由:其一,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叶元美与郭家富系夫妻关系,公司成立之初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郭家富,郭家富系涉案商标注册者重庆富侨公司的原股东,同时系重庆家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控制人,有权使用“富侨”商标。

其二,该公司自成立开始,就在北京市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柳清居小区内凯景铭座大厦3层经营足疗保健服务,其门头招牌和店内均使用有“富侨”字样,开业之初郭家富、郭家贵等人均曾到场。

为此,其提交了工商档案、照片等证据材料。

富侨控股公司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2011年5月,富侨健康公司注册成立,地址与宜生无忧公司邻近,法定代表人相同。

审理中,富侨健康公司为证明其未参与“富侨足道(外观斜街)”店铺的经营,提交其2016、2017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纳税额均为零。

富侨控股公司对其主张及证据均不认可。

另查,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付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3000元及其他开支2000元。

为此提交律师费、公证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富侨控股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第3959241号“富侨”及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享有三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富侨足道(外观斜街)”在门头招牌、楼梯、价目表、项目手册、定位卡上均使用了“富侨足道”标识,并以“富侨足道(外观斜街)”为商铺名称在大众点评网发布信息,其上述使用行为均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上述使用中的“富侨足道”字样与富侨控股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文字相同,与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近似,且其使用范围与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综上,“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宜生无忧公司系“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的经营者,富侨健康公司地址邻近,法定代表人相同,且在该足疗店经营中提供POS机刷卡使用,因此亦参与了实际经营,应当与宜生无忧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关于富侨健康公司抗辩其未参与“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经营,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一节,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宜生无忧公司提出其有权使用“富侨”商标一节,其一,郭家富虽然曾是重庆富侨公司的股东,但重庆富侨公司与郭家富系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郭家富无权在重庆富侨公司的经营之外、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而使用涉案商标;

其二,宜生无忧公司成立于2004年,涉案商标最早注册于2002年,故其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此外,富侨健康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富侨”字样,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予以纠正。

富侨健康公司关于其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故不存在侵权之抗辩,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富侨健康公司与宜生无忧公司实施了侵害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富侨健康公司使用“富侨”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并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富侨控股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二被告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二被告的侵权获益,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二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时间、规模等情节,参考原告方就涉案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相关许可使用费,酌情确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将结合律师出庭、公证、举证等情况,考虑发生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富侨控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富侨健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富侨”字样;

三、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富侨控股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0元;

四、驳回富侨控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提交了三份网页报道,用以证明其使用“富侨”商标具有合法来源、经营未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失。

富侨控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另查,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经核准转让给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辰希公司)。

庭后富侨控股公司提交了重庆辰希公司出具的《“富侨”商标使用与维权授权协议》,授权内容为:重庆辰希公司授权并同意富侨控股公司以自己名义在与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搜集证据并参与诉讼程序,维护其知识产权权利,重庆辰希公司不再就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授权期限为:自2019年8月1日至案件全部诉讼程序终结;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为“富侨足道(外观斜街)”在其营业场所内多处使用“富侨足道”字样,在大众点评网店铺名称中使用“富侨”字样,上述标识使用行为,足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其享有权利的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汉字“富侨”,系无具体含义的臆造词汇,使用在其核定服务上具有较强显著性,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富侨”品牌在足疗、保健类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富侨足道”标识与“富侨”在整体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其实际经营的足浴、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对富侨控股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判决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同时,在案证据显示宜生无忧公司系“富侨足道(外观斜街)”的经营者,而富侨健康公司与其地址邻近,法定代表人相同,且提供POS机收取经营款项,实质参与了核心经营过程,故一审判决认定其与宜生无忧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宜生无忧公司提出其使用“富侨”具有合法来源一节,本院认为,重庆富侨公司与郭家富系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郭家富虽然曾是重庆富侨公司的股东,但重庆富侨公司的股东并非郭家富一人,重庆富侨公司享有某一权利,并不等于郭家富亦享有该权利。

在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郭家富并无在重庆富侨公司的经营之外使用涉案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同时宜生无忧公司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理应对其使用的商业标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负有审查和注意义务,故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有关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时间、规模等情节,以及相关合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费用数额适当,本院亦予确认。

综上所述,富侨健康公司、宜生无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富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宜生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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