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400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明视眼镜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南段。
经营者:王辉,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保红,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明视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