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115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虎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哲,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帕丁顿熊儿童早期智力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