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70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圣飞,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圣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圣飞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