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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邑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1知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邑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武邑县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知民初1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武邑县宏达路东延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1。

经营者:宋春春。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邑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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