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38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贸然百货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金穗大道交叉口迎宾大厦13层1309。
经营者:何丽丽。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贸然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起诉请求第2项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贸然百货商行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