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93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开发区来来永和豆浆快餐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海路新天地5号商铺。
经营者:柴红峰。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开发区来来永和豆浆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