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33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扬,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纯勇,男,1993年10与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纯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