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84执1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邮市白云家俱商店,经营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建设桥桥南。
经营者:蒋凤兰,女,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白云家俱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