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105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与东环二路交界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L。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磊,男,汉族,1988年3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福州九鑫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07号元洪锦江二期5号楼5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G。
法定代表人:邢光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市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崇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2300元,超出部分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