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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362号之一
案件名称5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362号之一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77019休斯顿谢波德路2323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史威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9号商茂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丁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白下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用于对宽带声音信号进行有效的编码的感觉加权设备与方法以及使用该设备的蜂窝通信系统、专利号:ZL998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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