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002执1151号之一移送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高全部,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高炳川,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
被执行人:吴德地,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
本院在执行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履行本院(2019)皖1002刑初69号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依法查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汪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杜玉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120000元,未执行到位120000元。
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