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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播电视台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执恢54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广播电视台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恢54号之一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焕斌,台长。

被执行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084号(天心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陈意,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终结的(2017)湘01执996号湖南广播电视台与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广播电视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01执恢5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注销被执行人湖南卫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2019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唇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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