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421号上诉人:谱尼(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4层至5层101。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雪莲,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谱尼(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谱尼(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谱尼(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上诉人谱尼(北京)商品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