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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忻州市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知民初99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忻州市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忻州市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99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忻州市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花。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余乃安。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忻州市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2月3日,原告马慧军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书中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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