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3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楼。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凯瑞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劳店镇东骅信化工有限公司门口(凯瑞石化加油站)。
负责人:张德胜,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阳信凯瑞贸易有限公司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