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层1303室(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授权代表:王希,女,董事长助理暨“大嘴猴”系列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继平,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枝江市安福寺镇花园大道东方超市内(门头家合润生活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邓继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